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市監規字〔2025〕5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的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統稱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實施科學有效監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通用信用風險,動態確定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統籌監管任務與監管力量,對不同風險等級生產企業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以及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生產企業)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對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綜合分析、科學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與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確定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并動態調整。
食品安全靜態風險因素包括企業生產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類別、行業規模、食(使)用人群等情況;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包括生產企業生產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運行等情況;通用信用風險因素包括生產企業基礎屬性信息、企業動態信息、監管信息、關聯關系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情況。
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責任約談、風險監測、舉報投訴等監督管理記錄,對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實施動態調整。
第八條 生產企業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為20分。量化分值越高,生產企業風險越高。
第九條 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劃分為Ⅰ檔、Ⅱ檔、Ⅲ檔和Ⅳ檔。
(一)低風險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企業靜態風險等級為I檔;
(二)較低風險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企業靜態風險等級為Ⅱ檔;
(三)中等風險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企業靜態風險等級為Ⅲ檔;
(四)高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靜態風險等級為Ⅳ檔。
第十條 同時生產多類別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確定該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等級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類別對應的檔次。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構建靜態風險因素指標體系,結合全省實際情況形成《廣東省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
第十二條 動態風險因素按照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等情況量化打分。
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表》《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記錄表》中一般項不符合的,每項次量化打分1分,重點項不符合的,每項次量化打分5分。每次監督檢查的量化打分覆蓋上次監督檢查的量化打分。
監督抽檢發現不合格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每批次量化打分10分,情節嚴重的,可酌情增加量化打分至20分。在后續核查處置中發現被抽檢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為假冒或者非生產企業原因導致不合格的,應當撤銷打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的,每次量化打分5分。
生產企業同一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到多個動態風險因素分值的,實行累計加分,最高40分。
第十三條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在本辦法第十二條基礎上,增加風險監測、舉報投訴等動態風險因素量化打分項目與分值,并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具體分值通過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分值(總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生產企業風險分值。
根據生產企業風險分值確定風險等級,風險分值之和為30(含)分以下的,為A級;風險分值之和為30(不含)—45(含)分的,為B級;風險分值之和為45(不含)—60(含)分的,為C級;風險分值之和為60(不含)分以上的,為D級。
第十六條 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生產企業,直接定為D級。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的基礎上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2批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或連續3年發生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生產企業風險等級量化分值為調高后所處等級的最低分。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的基礎上調低一個等級,但不得低于靜態風險因素和通用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所對應的風險等級:
(一)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二)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生產企業風險等級量化分值為調低后所處等級的最高分。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風險等級采取年度確定和月度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方式。
生產企業年度風險等級以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為一個等級確定年度。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生產企業上一等級確定年的年度風險等級制定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等級確定年度內,生產企業出現風險分值、風險等級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次月內調整,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及時加強對風險等級提高的生產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產企業的許可檔案,確定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評定,應當依據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中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等記錄進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確定《廣東省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2)中各項量化分值,評定風險等級結果。
第二十三條 評定新獲證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可以按照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靜態風險因素與通用信用風險因素,初步確定風險等級。食品生產企業獲得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獲得許可證之日起12個月內,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一次日常監督檢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進行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打分,并確定新獲證生產企業首次風險等級。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風險分級結果通過信息系統自動計算,實時生成,動態調整。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生產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按照“雙隨機”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或監督抽查。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對風險等級為B級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2年至少監督檢查或監督抽查1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或監督抽查1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或監督抽查2次。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和檢查頻次,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所需檢查力量及設施配備等,并合理分配檢查資源。
第二十七條 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等級確定年度內生產企業風險信息的采集,并將采集到的風險信息錄入風險分級信息化系統,由系統進行風險等級評定,生成《廣東省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2)。評定的生產企業風險等級情況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作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匯總、分析轄區內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動態調整情況,對風險等級提高的生產企業,及時、合理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強化風險預警,并視情況開展飛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產品。
第二十九條 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結果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置監管資源的參考信息,不作為對企業食品安全水平高低的評價。
第三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過程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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